近年來,在二手車交易實踐中出現了一類新的模式,機動車所有權人在機動車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又將車輛質押給他人(質權人),質權人又通過與他人簽訂“車輛轉(質)抵押協議”等方式將車輛轉給他人。近日,麥積區人民法院三陽川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該類汽車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蒲某從事抵押、質押車輛的買賣。
2022年1月10日,蒲某在某短視頻平臺上做二手車汽車銷售直播時,柴某與其聯系,并從蒲某處以85萬元的價格購買賓利車一輛,隨車一并簽訂了《車輛買賣合同》《質押債權轉讓協議》等。
2023年,柴某駕駛案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該車被停放在某停車場內。停放期間,車輛丟失,遂報警。
經查,該車輛被其他權利人開走,公安機關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
柴某與蒲某協商退還車款未果,將蒲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雖然簽訂的是《抵質押車輛債權轉讓協議》,但根據協議的內容及雙方并無主債務合同的事實,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名為抵質押車輛債權轉讓協議,實為買賣合同。
該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協議。蒲某非案涉車輛的所有權人亦無處分權,其將自己無所有權和處分權的車輛出賣給柴某,且柴某在購買案涉車輛后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在其使用該車輛過程中被案外人將車輛收回,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合同解除,蒲某應將其收取的案涉車輛款返還給柴某。
該案中,蒲某長期從事抵押車輛的買賣,對抵押車輛存在風險是明知的。在購買車輛時,柴某亦明知蒲某對案涉車輛不享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且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其也明知案涉車輛系抵押車輛,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存在相關權利人取走車輛的風險。
在車輛買賣過程中,雙方均存在一定過錯,依據公平原則,綜合考慮風險自擔、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原告使用車輛1年之久車輛折損等因素,法庭認為應返還595000元較為合理。由于該車輛已經被收回,公安機關也對案涉車輛作出沒有犯罪事實,不予立案。柴某非因自身原因客觀上已無法將車輛返還給蒲某,蒲某可向相關民事主體另行主張。故法院判決雙方簽訂的抵質押車輛債權轉讓協議予以解除,由蒲某返還柴某購車款595000元。
【法官提醒】
購買車輛必須弄清車輛來源,質押車指車主在對外舉債時質押給銀行、其他機構或個人作為債務擔保的汽車。受讓人在取得質押車之后,不具有質押車的所有權,因而不能過戶,但是在債權實現之前具有使用權,可以正常年檢以及購買保險等。
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風險及損失,在此提醒購車者,購買車輛一定要到正規的機構購買,一定要查清楚質押車的來源(包括車主資料、全套協議、車輛手續等)及對方是否有權處置質押車輛。因為它決定了受讓人所“購買”的質押車是否規范合法。
質押車無法過戶,所以取得車輛后可能會出現包括本案情形在內的糾紛,為了避免此類風險的發生,購車者一定要與對方訂好合同條款,切不可被違法車輛超低的價格所欺騙,應時刻保持警惕,保證自身的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