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一日夫妻百日恩
可一男子為獲取借款
竟花錢找人冒充妻子
偽造簽名簽訂抵押借款合同
直到被起訴
妻子才知情……
案起——房子被丈夫偷偷抵押?
汪某與魏某系夫妻關系,二人共同擁有一套房產。某日,魏某突然接到法院電話,得知自己被起訴,再一問,竟發現丈夫背著自己用房子在外抵押借款,借款抵押合同上雖簽有自己名字,卻并非本人所寫,這究竟怎么回事?
爭議——房子被怎么抵押出去的?
2019年9月,汪某為獲取他人借款,竟雇傭案外人冒充妻子魏某與出借人李某(甲方)簽訂了個人借款抵押合同,雙方約定汪某用其與魏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作擔保,向李某借款10萬元,并約定借期內利率和逾期利率等。
借款合同簽訂后,李某與汪某以及冒充魏某的案外人一同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后汪某償還了部分款項后就一直未及時還款,故李某訴至開陽法院,要求汪某、魏某返還其欠款及逾期利息,依法判令支付其違約金。至庭審時,出借人李某才知悉個人借款抵押合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簽字人并非魏某本人。
審理——妻子不承擔還款責任
汪某雇人冒充其妻子與李某簽訂的借款抵押合同性質
汪某雖然雇傭案外人冒充魏某與李某簽訂個人借款抵押合同,虛構事實,隱瞞實際簽字人并非魏某的真相,向李某借款,但汪某在向李某借資后確實償還了部分本息,經法院詢問,其并未否認,表示愿意歸還欠款,且汪某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確實在不動產登記部門將其名下房產抵押登記給李某。其行為應屬民事欺詐不宜評價涉嫌刑事犯罪,故本案應作實體處理。
魏某是否承擔還款責任
汪某與李某簽訂的個人抵押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魏某”的簽字手印非魏某本人所簽,魏某沒有借款抵押的意思表示,汪某是在魏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雇傭案外人冒充魏某與李某簽訂合同并辦理抵押手續,因此抵押借款合同對魏某不發生效力,且李某亦未提交借款用于汪某、李某家庭開支的證據,故魏某不承擔還款責任。
最終判決
被告汪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駁回原告李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p>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p>